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

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制定共有部分维护管理办法;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