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已修改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等共同管理权的行使进行限制:(一)拒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二)拒不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拒不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