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对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