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超载,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