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工程和项目以及各项支农资金,优先安排给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具备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