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范围开展业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