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政增长逐步增加。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