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十四条有效对中小企业以资产抵押办理银行贷款,登记部门应当公示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和时限,降低登记成本,积极推进标准化、电子化快捷服务,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中小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