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留守儿童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落实资助帮扶政策,督促指导学校履行强制报告责任,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制度。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