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离。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六)以地方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