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保障农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和指标落实的;

(二)未按规定指导、监督村规民约制定和落实的;

(三)未按规定统计、上报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需求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乡村振兴促进职责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