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保障农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和指标落实的;(二)未按规定指导、监督村规民约制定和落实的;(三)未按规定统计、上报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需求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乡村振兴促进职责的情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