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坚持和完善驻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和驻村工作组制度,优化派驻人员工作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督促按照规定职责参与农村基层工作。

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通过岗位与编制适度分离、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倾斜等方式和利益结合机制,引导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工业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进村入企提供科技服务,带动农民创业创新。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驻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科技特派员等派驻人员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