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聘用动物防疫员等方式对动物饲养场以外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