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并如实记录日常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检测、消毒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