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较大规模的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根据动物疫情应急需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