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发布地方标准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撤回、消除影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