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擅自发布地方标准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撤回、消除影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