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第五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工作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标准化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