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将其主导或者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