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会团体、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价,对企业执行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水平、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对标准组织复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