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管理与服务以及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