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中空间布局方面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绿色建筑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城市通风廊道;将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造方式等作为主要指标体系纳入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