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和计价依据。

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