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