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动物防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