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