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四十八条有效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加强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