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