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的区域和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