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的;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四)改变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