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维修的;

(四)二次供水设施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