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供水水质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和本市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将水质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