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社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市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薪酬待遇、职称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