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部署,编制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实施方案。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需要,依法做好天津港总体规划修订工作,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为港口发展预留空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