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按照"以港养港"原则,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天津港建设。

本市设立支持天津港建设一流港口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为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本市依法设立天津港航发展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支持航线开辟、海铁联运、环渤海内支线、集装箱中转、国际班列等业务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