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航运服务集聚区,制定政策措施支持航运服务业发展。

航运服务集聚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要求和市场需求,制定有利于航运资源有效配置、集约利用、协同发展的引导政策,为航运物流、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法律服务、航运文化、航运科技等提供全链条服务,吸引相关行业主体和功能性机构向本市集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