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沿海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管制度,健全部门协作和联合服务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海警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相互通报信息,共同处置应急事件,为海洋渔业船舶提供救助等服务。相关部门收到救助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对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管理不力、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多发、主管部门失职渎职的市、县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