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