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有利于乡村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投资经营环境,培育区域特色品牌,促进乡村民宿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在旅游资源丰富、地方特色鲜明的乡村或者在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周边的乡村发展乡村民宿产业。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营、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建设、经营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