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大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乡村民宿消费维权网络和咨询服务、调查、调解等工作机制,及时化解乡村民宿消费纠纷。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