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合同约定。保修期内发现公路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