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国家确定的重点公路、国道和省道建设项目施工,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二)县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三)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