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实行年度献血计划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保证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