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每例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