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擅自改变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