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本行政区域内适合的办公用房、厂房、学校、商业设施等场所改造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闲置的厂房、学校、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场所改造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公益宣传,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选址的解释工作。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选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与建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