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条件,将淡化海水、再生水、雨(洪)水等纳入水资源配置,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统筹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海水、再生水、雨(洪)水,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