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有效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