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不进行监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未达到采灌平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