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取水许可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