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取用地下水(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用少量浅层地下水的除外)、建设地源热泵工程需要凿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二)具有符合凿井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

(三)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凿井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等级。

建设地源热泵工程需要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